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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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七月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3,000元。

  萬聯�囓d品檢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0461860)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6項控罪,第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控罪各被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罰款港幣16,000元。

  以太工程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8452077)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5年9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7,000元。

  另外,積金局發言人提醒收到法庭傳票的僱主,必須依據傳票所列的日期及時間出庭應訊,否則法庭會向未有出庭應訊的僱主發出拘捕手令。

  早前裁判官曾向兩名未有出庭應訊的僱主發出拘捕手令,包括鄔國權經營的鄔國權會計行及姚振發經營的Fat Kee Bean Curd Factory。

  鄔國權經營的鄔國權會計師行(商業登記號碼:21146390)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3年5月至10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裁判官於2005年4月12日向被告發出拘捕手令。其後被告於2005年5月30日出庭應訊並承認6項控罪,合共被罰款港幣6,000元。

  姚振發經營的Fat Kee Bean Curd Factory(商業登記號碼:09004891)被控違反《條例》第7(1A)(b)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一名僱員按條例規定於受僱期內加入強積金計劃。裁判官於2004年6月1日向被告發出拘捕手令。其後被告於2005年4月26日出庭應訊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6,000元。

  此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逾 110,000元。另外,積金局今天代4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4名僱主追討近港幣8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麥志權經營的成業五金廠,因拖欠其3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14,661.68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溢億包裝文具公司經營者吳明星及高景三,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4,716.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3名與訟人,包括華生印刷廠經營者馮福全、Kailab Eight Limited 及 All Clad Asia Limited,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6,993.84元、10,500元及7,166.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190元、180元、270元及270元。

完

2006年7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