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沒有投購勞保而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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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麗容企業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內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今日(六月三十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勞工處於去年五月到該公司巡查時,發現其僱主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為該公司的三名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因此,勞工處提出檢控。
《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則會被檢控,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可向勞工處勞工視察科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所有舉報資料均會保密處理。
完
2006年6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