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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2005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陳婉嫻議員剛才提到中醫是不能證明女性僱員懷孕,這是不對的,在這條例下,中醫是可以證明女性僱員懷孕的。
我感謝李國英議員和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審議,及提出的寶貴意見,讓條例草案可以在今天恢復二讀辯論。
在向本會提出條例草案前,政府詳細考慮過《中醫藥條例》已為中醫的註冊、中藥業的領牌等事宜訂立了一個全面的規管架構,僱員接受中醫藥治療的情況十分普及,註冊中醫亦有足夠能力擔任勞工法例下的醫事職能,因此建議承認註冊中醫可擔任勞工法例下的醫事職能。
剛才有議員發言表示,既然表列中醫也可以為病人提供治療,條例草案除承認註冊中醫外,應一併准許表列中醫擔任在三條勞工法例下的醫事職能。政府並不認同這個觀點,主要基於以下原因。
於1999年獲立法會通過的《中醫藥條例》,確立了中醫的註冊制度,這制度明確界定中醫的專業身份,並且為中醫藥的長遠發展訂下基礎。當局在《中醫藥條例》下提供過渡性的安排,讓那些在2000年1月正在任職中醫的人士,全數歸入一張名單內,成為表列中醫,准許其繼續行醫,直至壎芮盓Q局局長所指定的某一日期為止。中醫註冊制度執行至今,已有三分之二的表列中醫通過《中醫藥條例》訂下的各種途徑,成為註冊中醫。
表列中醫所受的專業要求相對於註冊中醫較少,他們的法定地位及專業資格與註冊中醫亦有一定的分別,因而在《中醫藥條例》下,他們的醫事職能亦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勞工法例下,賦予表列中醫在《中醫藥條例》外的額外醫事職能,並不十分恰當。
在現時的勞工法例下,獲得承認的醫療專業人士,必須已經根據相關的註冊條例註冊。這項原則十分重要。因為在勞工法例下承認哪類醫療專業人員,其影響是超越醫者與病者的關係。在三條勞工法例下的醫事職能,會為僱主、承保工傷賠償的保險公司,甚至肺塵病基金委員會帶來一定的法律責任。因此,法例必須就僱員、僱主、保險公司及肺塵病基金委員會的權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為達至這個目的,在勞工法例下承擔法定醫事職能的人士,必須已經過專業審核及達到一定的專業水平,以確保他們具備一定的水準,從而讓各方面對條例都有足夠的信心。條例草案建議只承認註冊中醫,是建基於同樣的原則。
在勞工法例下承認中醫藥是當局在中醫藥發展政策上的重要里程碑,亦是勞工事務方面的新發展。當局必須以一個審慎務實的態度,採用一貫以來只承認經過專業審核,並在法定機制下註冊的醫療專業人員的原則。
議員指出表列中醫擔心條例草案只承認註冊中醫,會導致向他們求診的人數下降。我們理解這方面的憂慮,但是,政府實在有需要維持中醫註冊制度的完整性,亦不應偏離勞工法例下一貫採納的原則。
政府的長遠目標,是所有在香港執業的中醫師,將來能成為註冊中醫。既然表列制度是一個過渡性安排,我們認為一個更積極的做法,是協助有志註冊的表列中醫,成為註冊中醫。我想代壎芵p指出,自2003年以來,壎芵p每年都有為表列中醫舉辦考試技巧培訓班,介紹參加中醫執業資格試所需注意的事項,包括考試範圍、形式及程序等,幫助表列中醫應試。自中醫註冊制度實施以來,本地的中醫藥團體有為表列中醫舉辦課程,以協助他們考取註冊資格。事實上,現時已有五百多名表列中醫透過參加執業資格試,成為註冊中醫。法案委員會亦曾致函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要求政府承諾就協助表列中醫成為註冊中醫一事進行研究。我知道壎芮盓Q及食物局會在諮詢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後六個月內,會就此事向壎籵が委員會匯報及跟進。
剛才議員亦表達對表列中醫的關注,例如專科專發或成立培訓基金等,亦談及例如是專科的,是否要考全科的問題,很多議員剛才都就這些表達意見,各黨派的議員都有提及,認為政府應該盡力協助表列中醫,看看怎樣可以解辰暋D及加快過渡,讓他們毋須等候太久,如符合資格的話,便可以盡快由表列中醫轉為註冊中醫,我剛才已聽到議員的意見,我知道壎芮盓Q及食物局的同事亦一直有聽大家的意見,我答應會將剛才大家所說的,包括有關中醫藥委員會的組成和角色,怎樣可以讓表列中醫更快地轉為註冊中醫等意見轉達給周局長,擎盓蔣N會仔細地考慮大家的意見。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時,有議員對註冊中醫簽發病假證明書時所採納的準則表示關注。我想指出,在壎芵p的協助下,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的中醫組,已編制了一份「註冊中醫簽發病假證明書參考指引」,目的是為中醫業界簽發病假提供適當指引,及加強社會各界人士,包括保險業界、僱主團體和市民對註冊中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的認受性。有關指引已於2004年2月起分發予所有註冊中醫、主要的僱主團體及承保醫療和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險公司。這份指引在中醫業界有良好的認受性,相信對條例通過後,註冊中醫簽發病假紙會提供有效的幫助。
條例草案建議,註冊中醫可在《僱傭條例》下,就僱員永久不適宜擔任其目前工作,及懷孕僱員不適宜擔任某項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發出證明書。根據現時的法例,僱員如交出這類醫生證明書,僱主可要求僱員接受身體檢查,以獲得另一意見。條例草案現建議,不論僱員所交出的證明書是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的,僱主為僱員安排這項身體檢查時,可選擇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
其實,有關的立法建議只是予以僱主可從最廣泛的醫療人選中尋求另一意見。至於被徵詢給予另一醫學意見的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他們會就僱員的身體健康狀況給予意見,而非覆核發出有關證明的註冊西醫或註冊中醫的醫學判斷。條例草案並無對任何一個醫療學科有所偏重。如前後兩次的醫學意見出現分歧,僱主可根據《僱傭條例》的機制尋求勞工處處長的決定。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委員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相關的修正案。
主席女士,條例草案獲得各方面的支持,是由於中醫註冊制度的確立與公眾人士對註冊制度的信心。因此,我懇請議員支持當局提出條例草案時的政策原意。
本條例草案可以讓患病、因工受傷的僱員及肺塵病患者有權因應其疾病或傷患的情況,選擇向註冊中醫或註冊西醫求診,並且在上述三條勞工法例下享有有關的權益。我懇請議員通過條例草案。
完
2006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