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代三十六名僱員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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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二十八日)代36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3名僱主追討港幣35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文順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47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與訟人核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營豪華海鮮酒家的豪利達有限公司、南豐貿易(香港)有限公司、經營永綸建築公司的蔡茂雄及方振興、經營永綸建築工程公司的蔡茂雄、江國安及方振興、Fung Chung Lok trading as Studio Paragon International、Glory Top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imited、經營溢億包裝文具公司的吳明星及高景三、顯豐科研有限公司、永高食品有限公司、太平洋長途電話有限公司及柔心堂國際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7,920.02元、47,138.09元、46,228.34元、45,278.36元、35,891.76元、35,750.4元、31,555.6元、20,301.17元、16,222.44元、8,041.77元、5,825.76元和99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30元、160元、320元、170元、190元、210元、170元、130元、200元、210元、90元、220元及170元。

較早前,太平洋長途電話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4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8,500元。



2006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