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大韓民國簽署移交逃犯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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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六月二十六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代表大韓民國政府的大韓民國總領事趙煥復簽署移交逃犯協定。

  這是香港簽訂的第十六份移交逃犯雙邊協定。協定列明香港與大韓民國在移交逃犯方面的規定,並載列同類國際協定的慣常保障性條款,包括:

* 雙重犯罪原則 ─ 被要求交還的人所涉的行為,必須在締約雙方的法律下均屬可判處一年以上監禁的罪行;

* 死刑 ─ 若根據協定就某罪行要求移交逃犯,而該罪行可判處死刑,則可拒絕移交;

* 政治罪行原則 ─ 若所涉罪行是政治罪行或與政治罪行有關連的罪行,則必須拒絕移交逃犯;

* 表面證據原則 ─ 要求方須提供根據被要求方的法律,容許就要求移交所根據的罪行作出移交某人的決定的證據;

* 特定罪行原則 ─ 被移交的人只限於就該次移交所牽涉的罪行受審;及

* 保障逃犯不會再轉交第三個司法管轄區。

  《逃犯條例》為實施協定提供所需的法律框架。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協定生效的規定三十天後開始生效。



2006年6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