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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2006年(修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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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通過《〈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2006年(修訂)公告》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議案批准工商及科技局局長訂立的《〈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2006年(修訂)公告》。

有關在業務過程中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的刑事責任在二零零一年四月生效後,社會廣泛關注,認為新例可能妨礙了企業的資訊傳播及學校的教育活動。在二零零一年六月通過的《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暫停實施條例),暫停實施該刑責條文。但有關條文仍適用於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

暫停實施條例的有效期,至今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止。根據該條例第3條,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可在失效日期前在憲報刊登公告修訂該日期,但公告須經立法會批准。

經二零零五年年初的公眾諮詢,及與版權擁有人和使用者的廣泛商討後,我們於今年三月向立法會提交了《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載有多項立法建議,主要目的是加強對版權擁有人的保障,同時照顧版權作品使用者的需要。其中一項立法建議是將現時在暫停實施條例下有關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複製品罪行的適用範圍納入《版權條例》,即有關的刑責只適用於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

該條例草案現正由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審議。法案委員會收獲60多份意見書。有鑑於條例草案的內容複雜,涉及多項與版權有關的課題,法案委員會認為需要較長的時間審議該條例草案,及讓相關代表團體充分表達他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因此,政府建議將暫停實施條例的有效期再延長十二個月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而《〈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2006年(修訂)公告》正是為這目的而訂立。這項建議獲得法案委員會支持。

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