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有關電台節目內容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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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電台節目較早前舉辦的投票活動,被指內容涉及公然侮辱女性、罔顧社會道德、以及鼓吹風化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共接獲有關該電台和其他電台節目內容的投訴數目,並請按性質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 有否調查上述活動是否涉及教唆非禮婦女或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若有,調查進展詳情;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所涉罪行的最高刑罰?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是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成立的獨立法定規管機構,其職能包括確保電視及聲音廣播的節目內容維持適當標準。廣管局過去三年(二○○三年四月至二○○六年三月)處理有關電台節目投訴的數字及其性質分析載於附表。

(二)就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商業電台)叱吒903商業二台在二○○六年六月三日凌晨播放的「架勢堂」節目所舉辦的「我最想非禮麰輕鉹k藝人」選舉是否涉及教唆非禮罪,廣管局已將個案轉交律政司跟進。

  在互聯網上發布的資訊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規管。鑑於互聯網上的資訊浩瀚而且變更頻密,政府於一九九六年徵詢公眾及業內人士的意見後,與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合作,共同制定一套業務守則,訂明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處理投訴的程序及應採取的行動。一般的處理方法是要求有關人士為懷疑是不雅或淫褻的內容加上警告字句或將其刪除。

  商業電台在其網站刊登該選舉活動名稱後數天內已主動將有關內容刪除。根據上述一貫的處理方式,有關的網頁內容不須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跟進。

  罰則方面,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發布淫褻物品的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00及監禁三年。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發布不雅物品的最高刑罰是:首次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十二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800,000及監禁十二個月。



2006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