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因管有虛假文書及作出虛假申述被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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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香港居民今日(六月二十日)因管有虛假文書,包括一張內地結婚證書及兩張內地出生證明書,以及為兩名兒子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時,作出虛假申述,被判入獄。

  五十七歲的被告胡桂梁,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三項管有虛假文書及兩項為取得回港證而作出虛假申述的控罪,每項控罪各被判入獄十個月,同期執行。

  在去年七月,被告為兩名兒子申請換領回港證時,他呈交了一張證明他與內地女子駱小�u結婚的內地結婚證書、兩張屬於兒子的內地出生證明書,顯示母親姓名為駱小�u,以及一張替兒子胡文鋒及胡文傑分別改名為胡珀安及胡珀苗的改名契。入境處人員在翻查紀錄時,發現被告曾於二零零一年呈交另一套內地出生證明書,而文件顯示母親姓名為李麗雲。

  被告承認李為兒子的生母。在二零零一年,他與李離婚並與駱同居。根據法院命令,被告可獲兒子的撫養權,而李則可規定探視兩名兒子。被告為免前妻再與兒子接觸,雖然他並無與駱結婚,但他仍透過一名中間人在內地取得該些虛假文書。此外,被告為兩名兒子改名以逃避法院對兩名兒童作出離港限制的命令。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士管有虛假文書乃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四年。

  此外,任何人士為取得回港證而作出虛假申述亦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及入獄十四年。

完

2006年6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