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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出口廢油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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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男子因未持有許可證而出口廢油,於六月一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入獄兩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今日(六月十六日)說﹕「這是在《廢物處置條例》有關轉移廢物的管制條文實施以來,第四宗被判入獄的案件。」

  他說﹕「我們相信今次的裁決對非法跨境轉移廢物的活動起阻嚇作用。」

  在五月三十日,香港海關於青衣�息�山路海旁執行打擊非法燃料的行動中,截查一艘香港註冊的船隻和一輛經改裝的車輛。

  該兩名男子分別是船主(六十一歲)和船長(三十八歲)。在截查期間,他們正把廢礦物質油從經改裝的車輛轉到船隻。

  其後案件交由環保署調查,被告在受警誡的情況下承認他們意圖把廢油運到內地。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廢油是化學廢物,出口這類廢物必須預先獲得環保署發出的許可證。未持有許可證進出口有關廢物而被定罪,最高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完

2006年6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