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就《2006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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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06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訂《2006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第5、6、7、11及 15條。修訂內容已載列於傳閱給議員的文件。有關的修訂建議已吸納了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的意見並得到它的同意。

  對草案第5、11及 15條的修訂旨在對擬訂的第4(3)條、第4(3)(a)、(b)、(c)條 、第10A(3)(a)、(b)、(c)條以及第17A(2)條作出文書上的改善,使上述條文與相關的條文一致。

  對草案第6和7條的修訂,旨在明確指出獲授權人可要求為批准貨櫃而收取費用,而費用的款額由他指明並按他指明的方式繳付。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