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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委員會(房屋)乃獨立法定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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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委員會(房屋)是獨立的法定組織,公屋租戶若被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終止其租約,上訴時便由該會成員所組成的審裁小組負責聆訊。

  房屋署發言人強調:「雖然房屋署為上訴委員會提供秘書及支援服務,但各委員在審核及裁定上訴個案時,均會作出獨立的判斷。」

  發言人今日(六月九日)回應一份中文報章的報道,建議房屋署與上訴委員會加強溝通,因為在2005年,上訴委員會處理因欠租而發出遷出通知書的個案中,有74%的個案已予取消或修訂。

  該報道指出,那樣間接鼓勵了欠租的公屋租戶以提出上訴來拖延遷出。

  上訴委員會在2004年接獲的上訴個案有2,574宗,2005年有3,050宗,至今年首季則有1,600宗;平均輪候上訴的時間則由2004年的188天增至2005年的249天。

  房委會的既定政策是公屋租戶欠租兩個月或連續三個月慣性拖欠租金,便會被終止其租約。

  根據房屋條例,公屋租戶若被終止租約而獲發遷出通知書,可在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15日內,就終止其租約一事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為應付大幅增加的上訴個案,上訴委員會秘書處已積極精簡處理聆訊的程序。

  上訴委員會的成員亦由2004年的33人增至2005年的42人,今年七月會再有12位新委員獲委任。

  與此同時,房屋署又推行了多項措施,減低欠租率。

  在欠租個案中,大約有三分一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住戶(綜援戶);社會福利署將由今年年底開紿,把獲全數租金津貼綜援戶的公屋租金,直接交付房屋署。

  發言人稱:「終止租約後,遷出公屋而又沒有清繳欠租的租戶,會被列入黑名單,這些租戶若再經公屋輪候冊再次獲安排入住公屋,必須清繳過去的欠租。」

  他補充說:「因欠租而被終止租約而又無力另覓居所的住戶,會獲安置到臨時收容中心,以核實其住屋需要。他們經核實住屋需要後,會獲安排入住新界的中轉房屋。」



2006年6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