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欠薪被判罰四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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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豪利達有限公司經營的豪華海鮮酒家,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六月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四萬二千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二萬六千元,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罰,已由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新罰則於今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完
2006年6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