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積金局代五名僱員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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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九日)代5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4名僱主追討港幣近13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3名與訟人,包括吳潤錦經營承達工程公司、前經營信記的劉秀明及基雅巴士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7,562.68元、33,119.08元及25,434.91元,有關款項包括各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1名與訟人振宇工程運輸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2,652.1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30元、240元、110元及260元。
較早前,振宇工程運輸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13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38,000元。
完
2006年6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