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代九名僱員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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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七日)代九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六名僱主追討港幣15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四名與訟人,包括恆豐吸塑製品廠有限公司、基雅巴士有限公司、Shum's Arts Corner Limited 及賴超明經營的明豐製衣廠,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0,405.8元、29,161.8元、27,863.95元及13,96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兩名與訟人,俊德信發(美國)有限公司及鄒正經營的正記建築,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7,380.86元及17,817.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70元、110元、220元、90元、140元及120元。



2006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