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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現有規管錄取口供的機制是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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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接獲多位市民投訴,指他們在警署錄取口供後,未即時取得供詞的複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有關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此類的投訴;

(二) 有否指引訂明警務人員須在完成錄取口供程序後,即時向市民提供供詞的複本;

  (i) 若有,指引的詳情,包括有否訂明對沒有遵守指引的警務人員的罰則;若有罰則,詳情為何;若沒有罰則,原因為何;及

  (ii)若沒有指引,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改善向市民提供供詞複本的措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有關警務人員未能提供口供副本的投訴是屬於「疏忽職守」的類別。因這類別的投訴未有再細分項,警方並沒有分別備存這特定類別的投訴的統計數字。

(二) 警方有內部指引規定有關錄取口供的事宜。根據該指引,除了根據「公開資料守則」第II部有特別理由可拒絕透露或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適用的情況可豁免提供口供副本,否則,證人或疑犯均有權免費獲得一份口供(不論已簽署與否)的副本。即使在這些情況,當有關拒絕透露的理由或豁免不再適用時,證人或疑犯均會獲免費提供一份口供的副本。一般的要求是證人或疑犯有權獲得口供的副本,而此等副本須盡可能在每次會面之後提供,除非(舉例來說)向疑犯提供副本可能妨礙執法。

  假如發現有關的警務人員未有遵守內部指引,當局會考慮對有關警務人員採取適當的行動,包括紀律處分。

(三) 我們認為現有規管錄取口供的機制能確保警務人員適當地執行與錄取口供有關的職責。



2006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