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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警方有指引規定煙火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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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回覆:

問題:

  據報,警方在本年五月十二日於西貢搜捕非法入境者期間,從水警輪發射了五枚照明彈協助搜捕,其中一枚落在附近蚺蛇尖山頭,因而引致山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警方有否就可在何種情況下使用照明彈發出指引;若有,上述發射照明彈的行動是否按照有關指引進行;若沒有,原因為何;

(二) 當局有否檢討該事件,並研究如何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以及是否有警務人員須就該事件承擔責任;及

(三) 因上述山火而破壞的林木數量和所涉面積;當局會否對被焚毀林木採取復原措施;若會,措施的詳情和所涉開支及人手?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警方內部指引有規定煙火(包括照明彈)的使用。這些煙火會用作發出訊號及照明,而有關指引要求警務人員在使用前須考慮會否發生火警。在任何情況下,警務人員均不得使用照明彈作為懲罰用途,亦不得用以直接瞄向任何人士,船隻或其他交通工具。

  就有關的個案而言,初步調查顯示當日發放照明彈是符合警方內部指引的。相信跌落在山上而引發山火的那枚照明彈是因為失效而未能到達預期�茬兜I。

(二) 警方現正就該次事件進行檢討,其中包括當日行動計劃,天氣及海面情況及施放照明彈程序,希望從而吸取教訓,以防止同類事件日後再發生。如發現有人員違反程序指引,定當會考慮是否需要進行紀律程序。

(三) 大約有二十公頃的草坡受該事件而引發的山火影響。由於有關的山坡主要是草地,除了一些常見的灌木外,並沒有樹木受山火影響。被燒毀範圍內的植物應會自然重新生長,當局會運用現有資源監察有關情況。

完

2006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