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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環保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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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單仲偕議員的提問所作的口頭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除了計劃對膠袋徵稅及就汽車輪胎徵收處理費用外,有沒有計劃檢討現行稅項及政府收費(例如汽車首次登記稅及排污費等)的徵收方法、徵款的比率及範圍、以及研究其他新環保稅項,以便透過經濟誘因,改變市民使用破壞環境產品的習慣,從而改善本港的環境質素;及

(二)會不會考慮成立獨立機構,代替庫房接收環保稅收,並負責研究執行徵收環保稅的細節,以及將此項稅收用於保護環境,從而確保徵收環保稅的目的是以經濟誘因改變市民習慣,而並非為增加政府收入?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政府在去年十二月發表了「都市固體廢物管理政策大綱(2005-2014)」,提出一個具前瞻性的整體策略,去解�身輕鞂Y峻和迫在眉睫的廢物問題。「政策大綱」的訊息簡單而清晰—我們必須為我們產生的廢物承擔責任。透過落實議員和市民都認同的「污染者自付」原則,我們希望通過直接的經濟誘因,鼓勵市民自發改變行為模式,減少產生廢物,並把有用的物料循環再造。這不但有助保護香港的自然環境,更能善用地球的寶貴資源。

  在「污染者自付」的大原則下,我們建議推行生產者責任計劃,要求生產商或入口商負責回收及妥善處理其產品,而消費者則要配合回收的工作,並且與生產商或入口商分擔妥善處理廢棄產品的費用。我們在「政策大綱」內已就六種產品實施生產者責任計劃(汽車輪胎、購物膠袋、電器及電子設備、包裝物料、飲品容器和充電電池)訂出時間表,並會優先處理汽車輪胎和購物膠袋的生產者責任計劃。

  今年四月,我們已就實施生產者責任計劃的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有關的討論文件列出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多種實施方式,包括要求生產商或入口商負責自行回收其產品、實施按金退還制度、預繳循環再造費、以及向產品徵稅等等。我們會參考外國的經驗和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訂定個別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實施方法。

  雖然我們還未正式實施生產者責任計劃,但我們現時的部份徵費,例如排污費和建築廢物處置費,其實已經落實了「污染者自付」的原則,透過經濟誘因去減少污染。以建築廢物處置費為例,自今年一月二十日開始收費以來,經由建築廢物處置設施(包括堆填區、篩選分類設施及公眾填料接收設施)所處置的建築廢物,就減少了約百分之二十。

  至於排污費和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方面,有關費用旨在收回政府營運污水處理設施的成本。我們正檢討有關費用,希望能讓市民和有關業界更公平地分擔污水處理的營運費用,並逐步收回全數成本,促使他們更積極地減少排污。

  至於單議員提到的汽車首次登記稅,正如今年財政預算案所述,政府會積極考慮提供措施,鼓勵市民選用汽油和電力混合動力車輛,但要先視乎該種汽車在市場上是否有足夠型號可供選擇。另外,我們自九四至九五年度開始,已豁免了電動汽車的首次登記稅。這免稅措施將有效至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在新的環保稅項方面,我們在「政策大綱」內亦建議實施都市固體廢物收費。現時每年約十二億元的都市固體廢物處理費用都是由公帑承擔,市民缺乏經濟誘因去減少廢物。透過廢物收費,我們希望市民可以改變消耗型的生活模式,並且將廢物分類回收和循環再造,從而減低我們堆填區的負荷。

  為了進一步推動環保工作,政府會不時檢討現有的各種稅項和考慮其他的公共財政措施。我們亦歡迎議員就這方面提供意見。

(二)就問題的第二部份,我想重申我們實施生產者責任計劃,是為了落實「污染者自付」的原則,並藉此改變市民消耗型的生活模式,而絕對不是用以增加政府收入。在生產者責任計劃下所收取的款項,主要是為了抵銷政府在廢物回收、循環再造和其他環保工作的開支。我們沒有計劃成立獨立機構,代替庫房接收環保稅收。

  當然,我們明白就個別生產者責任計劃而言,有關業界往往擁有獨有的市場知識,可能較政府更適合推行其產品的循環再造計劃,因此,我們在四月提交給環境事務委員會的討論文件,亦建議在「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草案」下,容許設立「業界組織」,並由有關組織負責管理本身產品的回收和循環再造計劃。這種營運方式在加拿大等地已有採用。我們會在制定個別生產者責任計劃時一併研究和考慮有關組織的具體運作,令到生產者責任計劃既具成本效益,又能保護環境。

完

2006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