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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絕不容忍居屋業主不遵守轉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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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絕不會容忍居者有其屋(居屋)業主不遵守轉讓限制,遇可疑個案,會迅速調查及採取檢控行動。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九日)表示,樓宇轉讓限制的規定,在有關申請表格、售樓書及買賣文件均有詳列;房委會/房屋署的網頁、熱線電話及其他有關小冊子亦有載列詳情。

  發言人就今日有居屋業主因為違反轉讓限制,被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港幣三萬元,作出上述呼籲。

  該業主於一九九七年購入九龍曉麗苑居屋單位。二○○五年在未有繳付補價的情況下,與第三者有協議,把有關單位出租。

  發言人提醒居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租者置其屋計劃的業主,必須遵守房屋條例有關轉讓限制的規定。業主當初購買該等單位時,是以低於市值價格購入。

  他續說:「該等業主必須在單位的轉讓限制期屆滿及向房委會繳付補價之後,才可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其單位。」

  他說:「《房屋條例》已明確訂下有關居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的轉讓限制及補價安排。」

  他解釋說:「居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租者置其屋計劃的單位屬資助房屋,以低於市值的價格售予合資格的申請人,因此居屋業主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其單位前,需向房屋委員會繳付補價,以確保公共資源得以妥善運用。」

  他說:「補價款額乃根據《房屋條例》附表規定的公式,按現行市值與最初購入居屋單位所得的折扣率而計算。」

  他又說:「任何人士如違反有關房屋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2006年5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