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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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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5月29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3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另外,積金局今日代1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6名僱主追討逾港幣12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3名僱主頒佈判令,3名與訟人,包括琶港貨運有限公司、Seventh Corporation Limited及經營榮興貨運公司的張榮傑,因分別拖欠其22名、84名及9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6,975.98元、496,000元及435,112.1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2名與訟人,包括基雅巴士有限公司及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4,257.36元及10,546.7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4名與訟人,包括經營兆善護老中心的嘉福實業有限公司、愛家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保齡科技工作室的吳兆勝及樂滿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席今日的聆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3,691.39元、16,743.7元、13,771.54元及750.7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區域法院第2及第3名與訟人各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160元、80元、180元、300元、150元及210元。

  較早前,經營兆善護老中心的嘉福實業有限公司及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承認17項及6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分別被罰款港幣20,600元及21,000元。



2006年5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