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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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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五月二十六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二十二名員工約港幣17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另外,積金局今天代十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八名僱主追討逾港幣25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通力科訊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二十二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73,825.58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三名與訟人,包括基雅巴士有限公司、宏天成有限公司及超群搬運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320.58元、33,495元及20,300.4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五名與訟人,包括東南中港運輸有限公司、經營順昌建築土木工程的蔡南采、耀威工程有限公司、經營兆善護老中心的嘉福實業有限公司及經營燊華餐廳的利廣投資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席今日的聆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5,361元、41,005.12元、38,312.53元、31,967.44元及6,40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區域法院與訟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260元、170元、240元、260元、170元、300元、290元及360元。

  較早前,超群搬運有限公司及經營兆善護老中心的嘉福實業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承認十二項及十七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分別被罰款港幣30,000元及20,600元。



2006年5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