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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德國簽署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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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五月二十六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代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的德國總領事(署理)饒浩民簽署有關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雙邊協定。

  是次簽訂的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是香港特區就國際合作打擊罪行所分別簽署的第十五份及第二十份同類型雙邊協定。

  移交逃犯協定列明香港與德國在移交逃犯方面的規定,並載列同類國際協定的慣常保障性條款,包括:

* 雙重犯罪原則─被要求交還的人所涉的行為,必須在締約雙方的法律下均屬可判處最少監禁一年的罪行;

* 死刑─若根據協定就某罪行要求移交逃犯,而該罪行可判處死刑,則可拒絕移交;

* 政治罪行原則─若所涉罪行屬政治性質,則必須拒絕移交逃犯;

* 表面證據原則─規定要求方對被要求交還的人提出的證據,須足以證明根據被要求方的法律可把該人交付審判;

* 特定罪行原則─被交還的人只限於就該次移交所牽涉的罪行受審;及

* 保障逃犯不會再轉交第三個司法管轄區。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包含同類型國際協定所有的重要條款及保障。協定訂明的主要協助包括:

* 向有關的人取證或取得陳述;

* 提供資料、文件和紀錄;

* 追尋有關人士或物件;

* 搜查和檢取;

* 追查、限制和充公犯罪得益和犯罪工具;

* 交付財產;

* 安排有關人士作證或協助偵查;

* 送達文件;及

* 其他符合協定目的而又不抵觸法律的協助。

  《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為實施兩項協定提供所需的法律框架。協定將於締約雙方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協定生效的規定三十天後開始生效。



2006年5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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