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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提出動議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自1976年以來,公共小巴可登記的總數限定為4,350輛。此限額於1986年透過當時的行政局發出的《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向公眾公布。公告的有效期不時由立法會以決議方式延續,對上一次是在2001年6月,延續了五年,直至2006年6月20日。政府現動議將限額的有效期再延長5年,直至2011年6月20日為止。
由於路面空間有限及市民關注道路交通對環境的影響,因此當局優先發展集體運輸工具,即鐵路及專營巴士,並由其他交通工具作輔助。公共小巴在公共交通系統內發揮輔助集體運輸工具的功能,主要提供往返鐵路車站及公共交通交匯處的接駁服務,以及服務乘客需求不足以支持高乘客量運輸工具的地區。
現時,於整體公共交通市場中,公共小巴的佔有率約為16%。在過去數年,公共小巴每天的載客人次一直穩定地維持在160至170萬左右,仍有剩餘載客量滿足乘客的需求。預計在未來數年,所計劃的鐵路系統擴展,將會提高整體公共交通系統的載客能力。調高公共小巴的數目只會增加公共小巴之間以及公共小巴與其他公共交通業界的惡性競爭。鑑於預期乘客對公共小巴服務的需求不會大幅增加,我們認為把目前公共小巴的4,350輛總數限額的有效期延長5年,直至2011年6月20日為止,是最合適的做法。將此限額的有效期延長5年,亦可起穩定公共小巴行業的作用,使業界繼續有效發揮其在公共交通市場上的角色。
展望未來,政府會繼續採取措施,鼓勵紅色小巴轉為專線小巴。為此,運輸署會繼續物色合適的新專線小巴路線,編成不同的組合,公開邀請營辦商申請承辦新的路線組合。此外,政府亦會繼續與公共小巴業界緊密聯繫,以探討改善小巴業界營運環境的方法。
主席女士,我謹此提出議案。
完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