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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輻射條例》(第303章)動議議決《2006年輻射(管制放射性物質)(費用調整)規例》及《2006年輻射(管制輻照儀器)(調低費用)規例》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就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內所載我名下的提議,動議依照該提議通過《2006年輻射(管制放射性物質)(費用調整)規例》及《2006年輻射(管制輻照儀器)(調低費用)規例》。
《輻射(管制放射性物質)規例》第4(1)條和第16(2)條,分別訂明有關放射性物質牌照的批出或續期的收費,以及簽發適宜受僱從事涉及非密封的放射性物質工作的健康檢查證明書核證副本的收費。《輻射(管制輻照儀器)規例》第11(2)條,則訂明有關簽發適宜從事輻射工作的健康檢查證明書核證副本的收費,而附表2亦訂明管有一具處於不可運作狀態的輻照儀器的牌照以及使用輻照儀器的牌照的收費。上述收費中,兩項收費在一九九七年實施,其餘三項收費上一次曾於一九九四年調整。
政府的一般政策是,收費水平應足以收回有關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不過,政府自一九九八年起凍結大部分服務收費,作為在經濟不景時紓解民困的特殊措施。隨虒g濟逐漸復蘇,為配合「用者自付」的原則,財政司司長在二○○四至○五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演辭中曾表明,有需要恢復調整政府收費。根據成本檢討結果,這些費用會分階段調高以期達到收回十足成本的目標,或一次過下調至收取全部成本的水平。
當局已進行成本計算工作,檢討《輻射(管制放射性物質)規例》及《輻射(管制輻照儀器)規例》內的收費項目的成本。現因應檢討結果,建議上調一個項目的收費,以及下調四個項目的收費。
當局在四月就調整收費建議諮詢立法會壎籵が委員會。委員普遍不反對建議。
現提交議員的兩條修訂規例,旨在調整《輻射(管制放射性物質)規例》及《輻射(管制輻照儀器)規例》內所列五個項目的收費。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提出上述動議。
完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