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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動議議決《2006年藥劑業及毒藥(費用調整)規例》及《2006年藥劑師(紀律處分程序)(調低費用)規例》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就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內所載我名下的提議,動議依照該提議通過《2006年藥劑業及毒藥(費用調整)規例》及《2006年藥劑師(紀律處分程序)(調低費用)規例》。
《藥劑業及毒藥規例》附表9訂明為藥劑製品進行註冊以及發出有關銷售商及製造商牌照的收費。《藥劑師(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4(2)條則訂明藥劑師紀律委員會研訊程序的逐字逐句記錄的收費。以上大部分的收費上一次曾於一九九四年調整。
政府的一般政策是,收費水平應足以收回有關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不過,政府自一九九八年起凍結大部分服務收費,作為在經濟不景時紓解民困的特殊措施。隨虒g濟逐漸復蘇,為配合「用者自付」的原則,財政司司長在二○○四至○五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演辭中,曾表明有需要恢復調整政府收費。根據成本檢討的結果,這些費用將會分階段調高以期達到收回十足成本的目標,或一次過下調至收取全部成本的水平。
當局已進行成本計算工作,檢討《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和《藥劑師(紀律處分程序)規例》內的收費項目的成本。現因應檢討結果,我們建議上調12個項目的收費,以及下調5個項目的收費。
當局在四月就調整收費建議諮詢立法會壎籵が委員會,委員普遍不反對建議,但要求政府重新考慮三項上調的費用,分別是藥劑製品或物質註冊的申請、藥劑製品製造商的一年期牌照,以及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處所的註冊。上述三個項目現時的成本收回比率介乎十足成本的7%至20%不等。我們建議調高有關收費以達致成本收回比率介乎8%至25%不等。委員認為政府不應大幅資助私人商戶,並應設法於合理時間內收回十足成本。
為回應議員的關注,現建議把加費幅度提高至500元至1,340元不等,以達致收回成本比率介乎13%至41%之間。
現提交議員的兩條修訂規例,旨在調整《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和《藥劑師(紀律處分程序)規例》所列17個項目的收費。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提出上述動議。
完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