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打擊酒後駕駛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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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皇發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

問題:

  雖然警方不時進行打擊酒後駕駛的行動,但涉及酒後駕駛並引致人命傷亡的交通意外,仍然經常在晚間及清晨時分發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宗交通意外涉及酒後駕駛;及

(二) 有關的政府部門已採取及計劃採取甚麼措施,打擊酒後駕駛?


答覆:

主席女士:

  在2003、2004及2005年,分別有106宗、97宗及89宗因酒後駕駛而引致傷亡的交通意外。

  酒後駕駛的法例在1995年訂立。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9條,司機體內含酒精濃度若超過法定限度,即每100毫升血液內含80毫克酒精,則屬違法。為加強阻嚇作用,我們在1999年進一步收緊了法定限度,由每100毫升血液內含80毫克酒精,降至50毫克,與海外國家比較,屬於最嚴格的地方之一。

  至於罰則方面,根據現行的法例,司機因酒後駕駛而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三年,並且會被記10分。違例者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就會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兩年。若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該司機可能被控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萬元、監禁5年、記10分,甚至停牌。如果是首次定罪,司機會停牌最少兩年,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則最少停牌3年。香港現時的罰則與外國大致相若。

  警方一直就酒後駕駛採取積極的行動,尤其在晚間及清晨時段,以及在節日及假期期間,警方會特別留意酒後駕駛的情況,進行大規模針對酒後駕駛的執法行動。 事實上,針對酒後駕駛的檢控個案由1996年的649宗增加至2005年的1,335宗。本年頭4個月的檢控宗數已有448宗,比2005年同期高出15%。

  現時任何人士若涉及交通意外或觸犯行車時的交通罪行,或涉嫌酒後駕駛,警方有權要求該名人士提供呼氣樣本進行檢查測試。

  除了執法之外,教育市民同樣重要。我們與道路安全議會一直都舉辦各項宣傳活動及講座,以及向駕駛人士及運輸業界派發宣傳單張,並定期播放有關的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指出酒後駕駛的嚴重後果,並提醒公眾酒後千萬不要駕駛。警方也會舉辦宣傳活動來配合其執法行動,他們除於酒吧及餐廳林立的地區派發宣傳單張外,更邀請巿民嘗試呼氣測試,以加強宣傳。

  我們會繼續雙管齊下,一方面加強執法,另一方面推行重點教育及宣傳活動,以打擊酒後駕駛。在執法方面,警方會在晚間及清晨時段,特別留意酒後駕駛的情況。而在一些特別的節日及在即將舉行的世界盃足球比賽期間,更會增加大規模針對酒後駕駛的執法行動。

  在教育及宣傳活動方面,我們會進一步加強駕駛訓練和駕駛改進課程中有關酒後駕駛的內容,以及在一般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中加入切勿酒後駕駛的信息。再者,由於專上院校的學生很有可能成為駕車人士,我們亦會教育專上院校學生認識酒後駕駛的危險。

  我們亦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的交通意外及檢控數字,及留意海外國家在打擊酒後駕駛方面所採取的有效措施。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