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法官加入政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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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許仕仁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馬力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分別有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加入了一個本地政黨為創黨黨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鑑於現行的《法官行為指引》規定,法官應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該規定是否適用於非全職法官;若適用,司法機構如何處理違規法官;若不適用,原因為何;

(二)現時全職和非全職法官的委任書中,分別有否就法官參加政治組織和參與政治活動作出任何規定;若有,詳情為何;

(三)公眾及法庭使用者現時有何途徑得悉個別法官是否任何政治組織的成員或與之有聯繫;及

(四)司法機構會否規定任何人獲委任為法官前須作出聲明,承諾在職期間不會成為任何政治組織的成員或與之有聯繫?

答覆:

主席女士:

提問的事項屬於司法機構的事宜。我們根據司法機構所提供的資料,作出以下回覆。

(一)司法機構重申,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無私當然至為重要。案例法已有確定而適用於全職及非全職法官的法律原則,訂明法官應在甚麼情況下取消自己的聆訊資格。這包括那些令人覺得法官表面上存有偏頗的情況。測試的準則是:在有關的情況下,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會否得出結論,認為法官有偏頗的實在可能。

  司法機構認為,基於上述的確定法律原則,以及考慮到非全職法官的全職工作是執業律師,《法官行為指引》內法官應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的指引並不能引用於非全職法官。

(二)全職和非全職法官的委任書並沒有關於法官加入政治組織或參與政治活動的規定。

(三)司法機構並沒有就個別法官是否任何政治組織的成員或是否與之有聯繫方面的問題,收集個人資料。

(四)所有全職法官都應當遵守《法官行為指引》,包括法官應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或參與政治活動的規定。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