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防止港交所董事局成員利益衝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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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口頭答覆:


問題:

  財政司司長上月底委任了3人進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下稱港交所)董事局,當中1人是8間上市公司的非執行董事,其後更獲董事局委任為主席。行政長官已核准該項委任。關於防止港交所董事局成員利益衝突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在委任港交所董事局成員前,會不會先查詢他們有那些上市公司職務及有關詳情,以及曾否要求有關人選先辭去有關的上市公司職務,以避免利益衝突;

(二) 行政長官在核准現任港交所主席的委任前,有否考慮他是8間上市公司非執行董事的事實;若有考慮,為甚麼仍核准該項委任;若沒有考慮,原因是甚麼;及

(三) 有沒有評估某人擔任具監管上市公司職能的港交所的董事局成員,並同時兼任上市公司的非執行董事,有沒有身份或利益衝突,以及現行法例、《上市規則》及港交所的《組織大綱及章程》有甚麼條文,確保董事局成員在處理牽涉到他們擔任非執行董事的上市公司的事務時,避免利益衝突和行事公正?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下稱港交所)董事局由13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港交所股東所選出的六名董事、財政司司長所委任的六名董事,以及港交所集團行政總裁。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77條及港交所組織章程賦予財政司司長權力,在信納作出有關委任就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是適當做法的情況下,委任不超過六名人士為港交所董事局的成員。

  我們的政策是委任最佳人選擔任港交所董事局的成員。政府用人唯才,在作出委任時會考慮各個人選在金融市場方面的專業知識及經驗,以及其操守和對公職服務的承擔等。法例沒有禁止港交所任何董事(包括獲財政司司長委任及由港交所股東選出的董事)擔任其他公司的非執行董事。港交所董事局設有完善的監察和制衡措施,以處理任何利益衝突問題。一般而言,在物色合適人選擔任港交所董事時,有關人選是否擔任其他公司的非執行董事,並非主要考慮因素。

(二) 委任主席的權力屬於港交所董事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69(1)條,政府可核准港交所董事局所作的委任。

  正如在第(一)部分的答覆所述,法例沒有禁止港交所任何董事(包括主席),不論他們是由財政司司長委任或是獲推選的,去擔任其他公司的非執行董事。在處理實際或被認為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方面,港交所董事局及董事局成員已有全面的監察與制衡。所以,沒有充份理由要求港交所主席或任何董事辭去其他上市公司的非執行董事職位。

(三) 在處理港交所董事局成員的實際或被認為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方面,已經有全面的監察與制衡措施。在董事局的層面,有關的監察與制衡措施包括:

* 法定條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63條訂明,港交所董事有法定責任為維護公眾利益而行事,以顧及投資大眾的利益,並確保一旦公眾利益與港交所的利益有衝突時,優先照顧公眾利益。此外,港交所董事對公司負有受信責任。這些責任是:為公司的利益真誠地行事,為達到適當目的而行使權力,以及不容許董事職責與個人利益之間有任何衝突。

* 港交所的《上市規則》:港交所董事局已安排由上市委員會執行有關一切上市事宜的職權和職務。上市委員會獨立於港交所董事局,負責審批上市申請和紀律事宜。董事局是負責處理對港交所的業務和運作有影響的事宜,而不會參與有關上市及紀律事宜的決定。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港交所須受證監會規管。

  至於港交所個別董事,他們須受《港交所董事手冊》所載的監察和制衡措施規限。該董事手冊列載的事項,包括處理港交所董事(包括主席)可能涉及利益衝突問題的指引,其中一項指引是,港交所主席須向港交所董事局申報利益衝突。若有需要,董事局可要求有關董事避席董事局會議。主席如沒有向董事局申報利益衝突,則須向港交所交代任何因沒有作出申報而獲得的收益或利益。港交所二零零五年年報提供有關管理董事涉及利益衝突的做法的詳細資料。

  就《防止賄賂條例》內有關索取或接受利益的第4條而言,港交所董事(包括主席)被界定為「公職人員」,所以亦受到有關法律條文所規限。

  從以上可見,現時的制度內已有多項監察和制衡措施,以確保港交所董事為維護公眾利益(包括投資大眾的利益)而行事。出任董事局成員(不論是政府委任或由股東選出)是一項重大承擔。所有港交所董事都必須簽立及向證監會交付《董事的聲明及承諾》,保證他們會遵守各項規定,其中包括盡其所能遵從《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

  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