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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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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五月二十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七名員工約港幣16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另外,積金局今天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逾港幣14,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簡維安及陸惠光經營的全達機械工程公司,因拖欠其七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61,189.98元。

  審裁處方面,兩名與訟人尚佳工程有限公司及Choices Limited經營的Yat Lung Garment Factory,均沒有出席今日的聆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756.04元及7,379.6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區域法院與訟人港幣97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320元及240元。



2006年5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