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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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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葉工程有限公司和一名建造業判頭戚國基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一萬四千元和一萬二千元。

  永葉工程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為三萬一千元;而戚國基則沒有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二萬六千元,因此被起訴。兩名僱主已於開審前支付欠薪予有關僱員。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罰,已由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新罰則於今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6年5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