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五月十九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5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17名員工約港幣51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另外,積金局今天代5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2名僱主追討逾港幣5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5名僱主頒布判令,5名與訟人,包括寶興行船務代理有限公司、Top Trend經營者王一進、寶威資源有限公司、新記貨運公司經營者鄭金華及歡樂海鮮經營者黎永樂因分別拖欠其4名、2名、4名、3名及4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39,986.58元、123,269.5元、88,981.5元、84,343.42元及80,665.02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2名與訟人潮州姑爺經營者Bonne Bonne Limited及雅豐集團有限公司,沒有出席今日的聆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4,628.54元及8,204.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區域法院5名與訟人各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170元及80元。
完
2006年5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