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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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存保會)宣布,下述4項附屬法例今日(五月十九日)刊憲,並會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提呈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i) 《二零零六年存款保障計劃條例(修訂附表1及4)公告》(下文簡稱為《修訂公告》);

  (ii) 《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下文簡稱為《申述規則》);

  (iii) 《存款保障計劃(繳付供款及逾期繳付費及支付回扣)規則》(下文簡稱為《供款規則》);及

  (iv) 《二零零六年〈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生效日期)公告》(下文簡稱為《生效公告》)

  存保會是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存保條例》)第3條成立,負責在香港設立及維持存款保障計劃(存保計劃)。在存保計劃下,若發生銀行倒閉事件,每名存款人可獲補償最多為10萬港元。存保會自二零零四年七月成立以來一直為落實存保計劃進行必要的籌備工作。

  《修訂公告》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按照《存保條例》第54條作出,目的是澄清結構性產品不受存保計劃保障,並作出雜項修訂以改進《存保條例》附表1及4的運作。有關《修訂公告》的詳情,請參閱附件1的立法會資料文件。

  《申述規則》及《供款規則》由存保會根據《存保條例》第51條作出。《申述規則》規管存保計劃的成員(計劃成員)就其成員資格及其金融產品是否受到保障而須作出的申述。《供款規則》訂明計劃成員向存保會繳付供款或逾期繳付費的方式,以及存保會向計劃成員支付供款回扣的方式。有關兩套規則的詳情,請參閱附件2的立法會資料文件。

  在編製《修訂公告》及有關規則時,存保會已諮詢有關各方的意見,包括香港銀行公會及消費者委員會,並已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簡介這3項附屬法例。存保會已採納了在諮詢過程中收到的合適意見。

  除制訂上述附屬法例外,其他須於存保計劃開始提供存款保障及自計劃成員收取供款前完成的籌備工作亦已接近完成。這些工作包括建立賠款系統及訂立賠款程序,以便在發生銀行倒閉事件時可評估及向存款人支付補償;以及制定宣傳計劃,以促進公眾了解在存保計劃下可獲得的保障。根據目前的工作進度,存保會預期存保計劃可如期在2006年下半年開始運作。

  鑑於上述的最新進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發出《生效公告》使整套《存保條例》全面生效。他已指定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為《存保條例》中尚未生效的條文的生效日期。

  存保會發言人表示:「存保計劃何時開始提供存款保障,須視乎有關附屬法例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的完成時間,因此存保計劃的推行日期尚未確實。存保會將會就存保計劃全面運作的時間發出正式公布。」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
2006年5月19日



2006年5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