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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就「支持政府帳目委員會就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所作的結論和建議」議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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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許仕仁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黃宜弘議員提出的「支持政府帳目委員會就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所作的結論和建議」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多謝黃宜弘議員今日提出的議案。自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獨立調查小組報告於上星期公開之後,社會上出現了不少討論,當中談及有關審計署、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和獨立調查小組就該項目提出的結論和建議的比較。立法會議員對此亦提出了不少意見。

  首先,我要在此鄭重地回應黃宜弘議員議案中對政府的要求。議案是要「促請政府全面落實帳委會的建議」。我今日在這兒可以再次重申,政府對帳委會的建議,是「全部接受、積極落實」。事實上,正如審計署署長就該項目的衡工量值審計報告書所述,有關政府部門均同意審計署全部建議。我在上星期三回應帳目委員會第四十五號報告書時,亦已清楚表明,政府接納審計署和帳目委員會全部共二十一項建議。

  我亦想在此重申政府一直積極配合和支持審計署和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工作。審計署就政府的服務進行衡工量值的審計,是一項實行已久的安排。自一九七八年成立以來,帳目委員會在促使政府以具有效率及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擔當一個重要角色。為確保公共開支恰當地運用於撥款用途及款項用得其所,以及政府適當地處理財務事宜,帳目委員會多年來花了不少時間和努力,就審計署署長所提交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書作出研究,並向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我們十分感激帳目委員會的寶貴意見和建設性批評,並積極採取跟進措施、監察進度和定期向帳目委員會作出報告。

  回顧帳目委員會在過往報告書中所提出的建議,均有助提升受審計部門或機構的運作和效率。政府非常尊重帳目委員會的角色、十分重視其意見和建議,並會認真積極地跟進有關的建議。我們會一如既往,嚴格履行立法會就審計報告及帳目委員會工作安排所達成的協議,在帳目委員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後三個月內,向立法會提交政府覆文,積極回應帳目委員會的建議及交代政府擬採取的行動。有關的局長和管制人員會繼續與帳目委員會通力合作,詳細解釋政府政策以及對有關個案的處理和安排。

  就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一事,政府注意到公眾關注建築事務監督在土地發展項目中行使酌情權方面可能有不清晰的地方,政府認為需要仔細研究有關前建築事務監督行使酌情權的情況,才能向公眾交代。所以,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進行深入調查。獨立調查小組的職權範圍是就西灣河項目建築圖則的申請,研究批准地盤分類、豁免公共交通總站的總樓面面積,以及撥供預留地區予公眾作通道用途從而獲取額外樓面面積的程序,包括就建築事務監督如何及在何種情況下行使其酌情權作出研究,並檢討有關酌情權是否恰當行使。

  當時,帳目委員會知悉政府的做法,委員普遍認為政府成立的獨立調查小組,與帳目委員會的工作性質不同,兩者的工作並沒有衝突。其後,帳目委員會就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展開聆訊,而調查小組亦就建築事務監督行使其酌情權一事展開調查。小組在本年四月十九日向行政長官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已於五月九日發表,並提交立法會省覽。

  上星期三我在這兒(立法會)已經開宗明義,解釋在研究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一事時,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政府委任的獨立調查小組兩者的職權及功能各有不同,兩者關注的重點亦有不同,負責的範圍亦有異,兩者更無從屬關係,故此實在不存在矛盾,亦不存在政府必須要二選一的情況。

  雖然兩個報告關注的重點不同,但是,向政府提出的建議,就可謂殊途同歸。在如何改善現行的土地發展審批機制上,帳目委員會和調查小組報告都提供了多項類似的建議。稍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會詳細講述政府在落實各項改善措施上的進度。

  事實上,過往亦有先例,政府和立法會分別就雙方和市民大眾都關注的事宜進行調查。我知道有立法會議員關注到政府在帳目委員會未研究審計署署長的報告前,便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進行研究,內務委員會主席亦向我反映議員的關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會和帳目委員會跟進此事。

  今日黃宜弘議員提出的議案的另一部分,是認為獨立調查小組報告與立法會帳目委員會報告作出的結論「不盡相同」。我亦留意到,帳目委員會在上星期四發出的聲明,提及前建築事務監督行使酌情權豁免公共交通總站計算入建築樓面面積內的問題,以及酌情權的行使可能涉及的財政影響。我希望藉此機會作出回應。

  獨立調查小組雖然認為前監督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豁免公共交通總站的決定是錯誤的,但由於前監督事前已徵詢過法律意見,並研究過昔日的個案,又考慮過各方有關人士提出的正反因素,所以調查小組認為前監督所作的決定「實屬合理」。

  為何一個決定會同時是錯誤而又合理的呢?這方面,其實調查小組的報告交代得很清楚。原因是調查小組認為公共交通總站不屬《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的豁免範圍,所以前監督根據該規例豁免公共交通總站是錯誤的。小組認為,凡不是為有利於主建築物或其佔用人而建者,均不屬規例的豁免範圍。但由於這所謂「錯誤」的決定並非輕率作出,而是經過所有可以引用的步驟,包括徵詢法律意見、考慮專業意見,並參考過往的個案,而以往的個案有些是獲得豁免的,所以小組認為前監督的決定是合理的。

  政府非常關注調查小組對《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的詮釋,政府亦留意到,雖然小組對該規例作出如此詮釋,但小組在報告中指出,法例的詮釋可以截然不同,卻皆理由充分;小組又提出,在此個案中沒有人就該規例的正確意思向小組陳詞或提出論點。

  為此,政府特別再徵詢律政司的意見,而律政司亦已諮詢獨立的外界資深大律師。經考慮過法律意見後,律政司認為調查小組對《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3)(b)條的狹義詮釋,不符合該規例的精神。律政司認為該規例適用於公共交通總站。換言之,前建築事務監督根據該規例行使酌情權豁免公共交通總站的決定不能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剛才我用了幾分鐘嘗試解釋公共交通總站可否獲豁免不計入建築樓面面積內,大家可以理解,這個問題真的不是一加一等於二那麼簡單。基於問題本身之複雜性,公眾的關注,以及避免將來再出現類似的問題,政府已在豁免公共交通總站計算入建築樓面面積的批核準則這個重要課題上作出了改善。我在上星期三已向各位議員解釋,屋宇署已修訂了有關的作業備考,指出除非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另有規定,或已得到規劃批准,所有公共車輛總站都應計入建築樓面面積內。因此,在日後處理此類個案時,不應再出現不清晰的地方。此外,建築事務監督已就不同的範疇向業界發出作業備考,說明監督會行使其酌情權的準則。監督亦已制定內部指引,列舉在行使酌情權時可作考慮的因素,予有關同事作一般指引之用。

  至於財政影響方面,由於西灣河發展項目的契約條件未設有建築面積上限,因此,中標者可在法例許可的範圍內,以及地盡其用的原則下,規劃有關發展項目。在開放的市場環境和本港成熟的地產行業運作情況下,投標者應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而投標價格已反映這些因素。但是,我們也了解,公眾未能清晰明白發展商所提出的價格,事實上已反映土地的發展潛質,故此往往會產生疑問。

  有鑑於此,我們會積極考慮在分區計劃大綱圖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是否需要為總建築樓面面積訂定上限,加強地契條文的確切性。在這方面有關部門已開始作出研究。當然,這個建議有利亦有弊,在地盡其用以獲取更高的土地收益和條文確切性之間存在�茖�捨,我們必須取得妥善的平衡。在決定未來路向之前,政府必定會先充分諮詢立法會、業界、專業和其他有關人士。

  帳目委員會可能不認同獨立調查小組認為前建築事務監督行使酌情權的決定「實屬合理」。但香港是法治的地方。帳目委員會報告沒有認為前建築事務監督有越權或濫權的情況;獨立調查小組也認為問題不應歸咎於他。從法理上去看,我們不能說前監督在處理西灣河土地發展項目上,超越法例賦予他的權力,或不依法辦事;他是根據有關法例,按一貫的程序,並參考過往案例,執行他作為建築事務監督的職能。公務員事務局亦認為,沒有證據向身為公務員的前監督採取紀律行動。但是,我們承認,有關部門在處理土地發展項目及圖則審批的程序及過程中,有需要及值得改善的地方。所以,政府已經全部接受並會落實帳目委員會的建議。我非常期望議員能用前瞻性的態度去處理這個事件。政府定當與立法會緊密合作,力求改善土地發展項目審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謝謝。

完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