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址經營者違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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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經營會址的男女今日(五月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合格證明書的條件,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被判罰款三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職員去年十一月巡查油麻地德興街一所會址時,發現會址佈置與核准圖則有異,而現場可供招待客人的桌椅數目亦超過條件規定的上限。

    兩名男女分別為該會址合格證明書的持有人和管理人,他們在警戒下承認會址的佈置在未經核准下作出修改。

  兩人隨後被控違反合格證明書的條件,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和21(1)(a)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址,以確保光顧這些會址顧客的安全。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