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立法會十九題:警方依法處理涉及刑事成分的行為
**********************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接獲多位市民求助,他們聲稱逆權管有若干幅新界土地已數十年,而他們在這些土地上的建築物、財物及農作物等,最近遭到自稱土地業權人的人士派人拆毀或破壞;亦有荒廢村屋被夷平。他們就這些事件報警求助,但不獲受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何法例和措施保護在私人土地上的私人財產;

(二) 根據警方的內部指引,警員應如何處理這類求助個案;

(三) 過去三年,警方每年收到多少宗關於私人土地上的財產遭人破壞的求助個案,並按地區列出分項數字;當中有多少宗不獲受理、分別有多少人因刑事毀壞而被拘捕及被起訴,以及法庭向被定罪的人士施加的刑罰;及

(四) 有關當局會否檢討現行條例及警方的處理手法,以有效保護在私人土地上的私人財產;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倘若有關財產遭盜竊或刑事破壞,有關個案可交由警方依法(例如:《盜竊罪條例》(第210章)和《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作出調查及處理。

  至於私人地段的土地擁有人與逆權佔用者之間有關土地業權的糾紛,據我們所知,可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透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及(三) 警方處理盜竊或刑事破壞的案件均一視同仁,並不會就不同的土地擁有權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因此無需就該等案件的處理特別制訂內部指引,或統計及儲存案件的數字。一般來說,警務人員會根據有關人士所提供的資料及事實作出調查,如果發現事情並無涉及刑事成份,警方會建議當事人循民事途徑解決問題。

(四) 涉及刑事成分的行為,警方會繼續依法處理。

  倘若在私人土地上產生糾紛而導致財產上的損失,根據我們所知,有關人士可根據普通法循民事途徑索償。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