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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議決《2006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及《2006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我名下的提議,通過《2006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和《2006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
現時,我們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制定的一套註冊和監察制度,規管藥劑製品的銷售及供應。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毒藥表規例》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分別列載一個毒藥表及數個附表。刊列在毒藥表內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藥物,在銷售條件及備存記錄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藥劑製品必須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在藥房出售。某些藥劑製品的銷售詳情則須妥為記錄,包括銷售日期、購買人的姓名及地址、藥物名稱及數量,以及購買該藥物的目的;另一些藥劑製品則須有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獸醫的處方,才可出售。
現在向議員提交的修訂規例,目的是要修訂《毒藥表規例》的毒藥表和《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以便管制四種新藥物並放寬對一種藥物的管制。
有鑑於四種藥物的註冊申請,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在毒藥表的第一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1及附表3內加列四種物質,規定含有這些物質的藥劑製品必須根據處方,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於藥房出售。
此外,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放寬對某些用於尼古丁替代療法的錠劑(即塊狀的藥物)的管制。目前每片含有不多於2毫克尼古丁的錠劑被列入毒藥表第一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附表1。即是說,這些錠劑受到一系列管制,包括必須貯存在上了鎖的盛器,和須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於藥房出售,銷售紀錄亦須保留。
另一方面,現時每片含有不多於2毫克尼古丁的口香糖被列作第二部毒藥。即是說,這些口香糖可以在藥房和其他藥物銷售點出售,而無需藥劑師監售或保留銷售紀錄。儘管管制程度有別,但足夠的醫學證據顯示這些錠劑和口香糖在效用、毒性和潛在副作用上並無重大分別。因此我們有意改列上述錠劑為第二部毒藥。
我們建議修訂規例在今年五月十九日刊憲後即時生效,以便盡早對含有這些物質的藥劑製品加以管制,並讓這些藥劑製品早日在市場銷售。
上述兩條修訂規例是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擬定;該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3條成立,是負責規管藥劑製品註冊和管制事宜的法定權力機關,成員來自藥劑業、醫療界和學術界。鑑於上述藥物的效用、毒性和潛在副作用,該局認為必須作出有關的擬議修訂。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詞,提出上述動議。
完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