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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業主把單位出租前必須先繳付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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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發言人今日(五月十六日)提醒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的業主,必須在單位的轉讓限制期屆滿及向房委會繳付補價之後,才可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其單位。

  發言人就有居屋業主因為未繳付補價便把單位出租被法庭判罰,作上述呼籲。

  該業主數年前購入藍田一居屋單位。其後遷入將軍澳另一單位後,透過地產代理將居屋單位出租。有關租客向房屋署申請公屋時,房屋署發現申請人的地址為居屋單位,而有關居屋單位仍未繳付補價。個案其後交予警方。

  房委會發言人說:「《房屋條例》已明確訂下有關居屋單位轉讓的限制及補價安排。」

  他補充說:「居屋屬資助房屋,以低於市值的價格售予合資格的申請人,因此居屋業主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其單位前,必須遵守《房屋條例》,向房委會繳付補價,以確保公共資源得以妥善運用。」

  他又說:「任何人士如違反有關房屋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2006年5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