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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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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五月十六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2名員工約港幣11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另外,積金局今天代10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6名僱主追討逾港幣174,491.57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創基遠東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11,186.82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宏記洗衣廠有限公司、首領物流有限公司及金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426.4元、27,756.5元及4,55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3名與訟人,包括均利運輸有限公司、尚佳工程有限公司及養生堂美容有限公司,沒有出席今日的聆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673.72元、47,065.5元及3,019.4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300元、250元、230元、340元、160及310元。

  較早前,首領物流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6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8,000元。



2006年5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