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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電視節目服務牌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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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修訂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發出的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年費,以反映現時規管電視行業的行政成本。

  訂明有關修訂建議的《2006年廣播(調整牌照費)規例》,今日(五月十二日)於憲報�做n。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根據最近進行的成本計算的結果,建議修訂現行的四類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費用。此四類牌照是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以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修訂的牌照費用列於附表。

  工商及科技局發言人表示,政府的政策是,須根據悉數收回提供服務成本的原則徵收費用。現行收費自二零零一年二月起生效。

  他說:「根據新的收費建議,部分費用由於效率提升及工作程序簡化,引致一般行政成本下降,故此得以下調。」

  「另一方面,由於電視市場的競爭激烈及科技匯流,令規管工作增加及愈見複雜。廣播事務管理局在處理規管事宜時,需經常委託顧問公司進行專業的市場及經濟分析,以及尋求專家的法律及技術意見,導致規管電視行業的行政成本上漲,部分牌照的費用因而需要調升。」

  如獲立法會通過,修訂的牌照費用規例將於今年七月七日生效。

完

2006年5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