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積金局代十三名僱員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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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五月十日)代十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十一名僱主追討港幣25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志和建築有限公司及城市管道工程(香港)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665.58元及24,466.37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九名與訟人,包括新順旺物業代理有限公司、財記工程有限公司、通寶旅運集團有限公司、莫良經營的東文貿易運輸公司、凱浚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潮豐實業有限公司、城市第一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天力國際旅遊服務有限公司及瑪姬積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355.01元、43,470元、27,772.6元、25,112.74元、16,240.95元、15,456.43元、10,192.7元、3,570元及789.0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80元、110元、280元、300元、280元、120元、230元、190元、90元、260元及250元。
較早前,城市管道工程(香港)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2,000元。
完
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