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維持不變和為違規兒童提供支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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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本港兒童及少年的犯罪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二○○二年至今,分別有多少名十至十四歲少年被拘捕、檢控和定罪,並按他們的年齡(分為五個年齡組別)及涉嫌觸犯的罪行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 自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提高至十歲後,當局為使十歲以下有違規行為的兒童能改過自新而增設的支援服務措施的詳情;及

(三) 當局有否計劃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提高至十二歲或十四歲;若有,計劃的詳情及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二○○二年至二○○五年被拘捕、檢控和定罪的十至十四歲青少年按他們的年齡(分為五個年齡組別)依罪案類別的分項數字列於附表。

(二) 自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在二○○三年七月提高至十歲後,政府已為該年齡以下而違規的兒童加強支援措施,詳情如下:

(a) 保護青少年組服務擴展至十歲以下的違規兒童

  警方的保護青少年組會對根據警司警誡計劃接受警誡的少年進行探訪,目的是確保受警誡的青少年不再犯罪或與不良分子為伍。這些類別的青少年如被認為需要支援服務,警方可在徵得有關家長的同意下把他們轉介社會福利署(社署);如情況特殊,也可在未經家長同意下把這些違規青少年的資料轉交社署跟進。此機制已在二○○四年九月擴展至十歲以下的兒童。

(b) 警方與社署/教育統籌局(教統局)的加強直接轉介機制

  警方已由二○○三年七月一日開始加強了與社署/教統局之間就違規兒童及青少年的轉介機制。根據這個機制,社署分區福利專員及教統局缺課個案專責小組和教育心理服務(專業支援)組的督學會擔任地區聯絡人,接手處理有需要直接及迅速跟進的警方轉介個案。有關機制目前運作順暢。

(c) 提供青少年服務單張

  由二○○三年七月起,警方為所接觸的違規兒童和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青少年服務資料單張,讓他們更容易獲得專業的支援服務。有關單張載有政府部門和非政府機構所提供的各類型服務的參考資料。這些服務包括輔導有情緒問題的人士,提供教育和就業機會資料,以及為面對毒品有關的問題的人士提供協助。

  二○○四年九月,當局進一步豐富該單張的內容,加入以青少年為服務對象的主要非政府機構的網址。除備有中英文版本外,單張亦有其他語文版本,以照顧少數族裔人士的需要。

(三) 當局是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二○○○年「香港的刑事責任年齡」報告書中的建議,將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由七歲提高至十歲。法改會提出上述的建議前是經過詳細考慮諮詢公眾的結果、電話問卷調查的發現及海外司法管轄區採納的最低年齡。有關建議於二○○三年落實。

  因犯罪而被捕的十四歲以下兒童,大都通過警司警誡計劃處理,而無須接受刑事法律制度的制裁。而現時普通法內適用於十歲至未滿十四歲兒童的無能力犯罪推定,可以為有關兒童提供足夠保障,因為證明有犯罪意圖的責任在控方身上。再者,這方面的舉證準則也極高,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有關兒童不但是有意圖地犯罪,且亦知道其作為不僅是頑皮或惡作劇,而是嚴重不當的行為。基於上述原因,當局暫時未有計劃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進一步提高。



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