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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處)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評定物品的類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審裁處評定物品類別所採用的標準,以及這些標準是否依據有關的國際標準制訂;若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審裁處評定物品類別的具體程序,以及有何措施確保審裁處的組成具廣泛代表性;及
(三)過往三年,審裁處每年接獲多少宗就其評定結果提出的上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上訴得直?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條例)(第390章),司法機構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處)具專有審判權,以為條例的施行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或公開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
任何物品的作者、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或版權擁有人,或委託設計、生產或發布任何物品的人,可用訂明的表格提出申請,將該物品呈交審裁處評定類別。此外,律政司司長及獲政務司司長為此事授權的公職人員,包括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的相關公職人員,可用訂明的表格提出申請,將任何物品呈交審裁處評定類別。審裁處不會主動要求對任何物品評定類別。
審裁處須就向其呈交以供評定類別的任何物品暫定類別。審裁處將物品暫定類別後,如呈交或有資格呈交該物品的人對該項暫定類別不滿意,可要求審裁處在全面聆訊中覆核該項暫定類別。舉例來說,如果影視處在呈交了某件懷疑違反條例的物品供審裁處評定類別後,認為審裁處的暫定類別不恰當,它可要求審裁處在全面聆訊中覆核該項暫定類別。在過去一個月,影視處已要求審裁處覆核有關三本娛樂周刊封面暫定為第I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決定。
有關問題與司法機構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工作有關。我們經諮詢司法機構後作出以下回覆。
(i)評定物品類別時,審裁處受條例第10條規定,須考慮以下各項:
(a)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b)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c)物品擬發布對象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是那些人、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
(d)如屬公開展示的事物,該事物在何處公開展示,以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是那些人、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及
(e)該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或是否試圖掩飾不可接受的內容。
(ii)審裁處評定物品類別的程序載於條例第13及14條。
審裁處由主審裁判官及通常兩位由電腦從審裁委員小組名單隨機抽選的審裁委員組成。現時,審裁委員小組大約有三百位來自社會不同階層的審裁委員。
(iii)審裁處根據條例第15條在2003年就暫定類別個案進行了十次覆核,而在2004年和2005年則分別進行了四次和八次覆核。在上述所有覆核個案中,審裁處均維持其暫定類別。
另一方面,審裁處根據條例第17條在2003年重新考慮的暫定類別個案有一宗。在該宗個案中,審裁處維持其原先的決定。在2004年重新考慮的個案亦有一宗。在該個案中,審裁處將其暫定類別由第II類(不雅)改為第I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在2005年,審裁處並沒有接獲任何重新考慮暫定類別的申請。
此外,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基於法律論點就審裁處所作的決定,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在過去三年期間,2003年和2004年各有一宗上訴。2003年的上訴現時仍在進行中,而2004年的上訴則已無限期押後。
完
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