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生死及婚姻(數碼影像)條例草案》新訂條文第13A條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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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生死及婚姻(數碼影像)條例草案》新訂條文第13A條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新訂的第13A條,有關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條例草案第4(5)條和第47(3)條分別修訂《民航(生死及失蹤者)條例》(第173章)及《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的有關條文(註一),說明在生死登記條例(174章)第22、24、25及28條中對電腦紀錄的提述是對登記電腦(註二)的數據庫的提述。

  但第174章第24條規定核證副本須蓋上正式印章的條文無直接或間接提述電腦紀錄,雖然製備有關核證副本的過程會涉及相關的電腦數據庫。為使讀者能更容易理解條文的內容,我們提出在第174章第24條中增訂第(3)款,訂明在該條中提述登記紀錄中的任何記項的核證副本,即包括提述利用記錄在電腦紀錄內的資料印備的該核證副本。

  多謝主席女士。

註一:憑藉現時《民航(生死及失蹤者)條例》(第173章)第2(7)條及《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第121(5)條(「有關條文」),《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22、24、25及28條(「該等條文」)已分別納入第173章及第478章內。條例草案第4(5)條及第47(3)條對有關條文作出修訂,說明在詮釋該等條文時,須猶如「在該等條文中對電腦紀錄的提述是對登記電腦的數據庫的提述」。第4(5)條是對第173章作出修訂;第47(3)條是對第478章作出修訂。

註二:登記電腦是條例草案新增的定義之一。



2006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