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加強執法禁止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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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鍾泰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2000年7月1日起,法例禁止駕駛人士在其所駕駛的車輛移動時,以手持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電訊設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宗引致傷亡的交通意外在事發時,有關的駕駛人正以手持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以及該類意外的數字有否上升的趨勢;

(二)至今有多少因違反有關法例而遭檢控;及

(三)警方會否加強這方面的執法工作?

回覆:

主席女士:

  在2003、2004及2005年,分別有3宗、5宗及1宗引致傷亡的交通意外與司機在行車時使用手持式流動電話有關,數字並沒有顯示該類意外有上升的趨勢。但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在一般情況下,我們很難確定在意外發生時,司機是否正在使用手持式流動電話。

  從2000年7月1日至本年3月,有關司機在駕車時使用手持式流動電話的檢控共34,921宗。

  警方一直有就這違例事項積極執法。我們在2006年1月1日起更把這違例事項加入《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附表,使警方可以透過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方式進行檢控。警方會繼續加�L其執法行動。

完

2006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