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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死訊通知及遺體安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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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有市民最近向本人求助,指他的家人早前離世,但死者親人並不知情,而政府沒有通知死者親人,便把死者葬於沙頭角沙嶺墳場,警方在六個月後才將死訊通知死者親人。由於該墳場位於禁區,難以前往拜祭,他曾要求當局盡快把死者改葬其他墳場,但根據當局的規定,他必須先行辦理繁複手續並支付高昂費用,才可將遺體改葬。由於他經濟能力有限,至今仍未能領回親人遺體安葬其他墳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現時有沒有措施將市民的死訊通知他們的親人;若有,措施的詳情,以及當局在死者親人未獲通知的情況下便把死者埋葬的原因;

(二)當局會不會改善第(一)項所述的措施,以確保當局會竭盡所能通知死者親人,而只在無法取得聯絡的情況下,才會自行將死者埋葬;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對於當局未有通知死者親人便自行將死者埋葬的情況,當局會不會考慮簡化死者親人申請領回遺體改葬的手續,以及豁免或減低相關的政府收費;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假若有人在醫院以外的地方去世,警方會在發現死者的現場盡可能查察與死亡個案有關的細節和可聯絡上死者最近親的資料。有關的查察工作會根據死者身上或隨附其屍體發現的任何物品而進行,或在屍體被發現的地方或處所或就附近認識或不認識死者人士而進行。如有需要,警方會翻查電腦資料庫以核對死者的身份,以確定死者是否失蹤或被通緝人士。如死者的身份仍然不明、死因有可疑或死因裁判官要求作出調查,警方便會進一步進行更深入的查核。

  同時,政府法醫科醫生亦會為死者進行驗屍以確定死因。驗屍工作完成後,其遺體會繼續存放在殮房一個月。當死因裁判官指令作出死因調查,並因此有需要保留完整屍體,或有需要保留完整屍體作其他刑事調查的用途,則警方可要求有關殮房延長遺體存放的時間。

  假若在一個月限期或為調查原因而有所延長的限期前,能找到及通知死者家屬有關死訊,而警方又不需要再保留有關遺體作調查之用,便會安排死者家屬辦理遺體認領手續。若遺體存放在殮房的限期過後仍然無人認領,有關殮房便會通知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把遺體移走並安葬。

  在接獲公眾殮房的通知,要求搬移無人認領的遺體後,食環署才會派員前往該公眾殮房把有關遺體移走,以便安葬。

(二)警方會在發現屍體後盡一切方法盡早找尋死者的家屬。一般而言,套取辨認死者所需的資料的工作,例如套取指紋、收集DNA樣本等,會在屍體存放的首數天內完成。

  上述關於處理政府公眾殮房無人認領屍體的機制,是可平衡需要時間偵查有關死因與尋找和通知死者家屬、殮房存放遺體的空間及屍體要及時處理這幾方面的要求,亦容許在有需要時可延長遺體在殮房存放的時間。遺體存放在殮房期間會開始腐化,存放一個月後其面容的變壞程度已令其無助於死者的辨認。因此適宜盡早殮葬遺體,否則會為殮房帶來壎肭暋D。政府當局認為以上機制是一合理安排。

  然而,當局會考慮檢討有關處理無人認領屍體的手續,特別是警方會檢討是否有空間進一步完善其尋找死者家屬的程序,以便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通知死者家屬。

(三)任何人士如欲領回已安葬的無人認領遺體,可向食環署提出申請。有關手續現已是相當簡單,申請人如能提供與先人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以及向該署繳付先前用於搬運及安葬遺體所涉及的費用後,便可領回遺體。

  食環署目前並沒有機制豁免或減低上述費用。然而,倘若死者家屬有經濟困難,可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請援助,社署會因應個別情況作出處理。

  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