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三萬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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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紀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內支付工資及發放假日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三萬七千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三名僱員,被判罰款二萬二千元,而涉及的工資款額約一萬二千元。

  此外,該僱主又違反《僱傭條例》另一項規定,由於他沒有按時發放五個假日的薪酬予該三名僱員,因而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勞工處發言人�L調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罰,已由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新罰則於今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另外,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違反規定的僱主,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和假日薪酬,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完

2006年4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