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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已有法例懲治欺詐和失實陳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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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強調,現時已有法例懲治任何人士包括發展商欺詐和失實陳述的行為。

  發言人在回應傳媒查詢一名置業人士投訴被發展商所發放的資料誤導而購入一項物業時作出上述的表示。發言人說︰「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欺詐行為屬刑事罪行,違例者可被檢控。」

  他說︰「在民事責任方面,按照普通法,如失實陳述構成詐騙,可能需要因欺詐的損害作出賠償。」

  發言人說︰「上述現行法例有關條文,針對涉及失實陳述及欺詐行為的交易的對象是所有人士,而無分發展商、小業主或買家。」

  此外,依據《失實陳述條例》(第284章)第3(1)條規定,凡任何人作出失實陳述誘使另一人訂立合約,即使該失實陳述並非欺詐地作出,該人亦可能要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除非他可證明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而且至立約時他仍相信所陳述的事為真實,則作別論。

  同時,《失實陳述條例》(第284章)第2條亦規定,凡任何人在別人向他作出失實陳述後訂立合約,而該失實陳述已成為合約中的一項條款或該合約已履行,他在符合第284章的規定下或有權撤銷合約。

  發言人說︰「所以不論賣方是發展商或二手物業業主,若證實以欺詐或失實陳述的手段出售其物業,都已經可以根據上述法例受到制裁。因此,我們認為沒有需要就發展商的欺詐或失實陳述行為另立法例。」

  發言人提醒市民,置業不是一項簡單的決定,買賣雙方均需承擔合約的法律責任和不履行合約的後果。他說︰「欲置業人士不能掉以輕心,作出倉促的決定。他們必須認識自己作為置業者的權利和責任,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例如詳閱買賣合約的條款,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他續說︰「欲置業人士應該慎重考慮本身的負擔能力和實際需要,並參考市場上類似物業的實際成交價。在這方面,市民可翻查在土地註冊處已登記的類似物業成交紀錄。有需要時,他們應尋求專業意見,例如就�茠奐~價格向專業測量師查詢,以求在簽署買賣合約前,盡量保障自己的利益。」

  發言人指出,政府採取了三管齊下的方式,務求在加強教育物業準買家知悉其責任和保障置業人士權益,及須維持有利營商的環境之間取得平衡。

  他解釋說︰「地產建設商會自二零零一年起實施了一套業界自我規管的制度,要求其會員在出售未建成住宅物業時遵守商會發出的指引。商會在去年再公布了更詳盡的指引,以進一步完善機制。」

  他說︰「消費者委員會與地產代理監管局正聯手編製一份置業事項清單,以提醒購買新樓的人士須留意的事項。」

  他說︰「政府已要求地產代理監管局加強一手樓盤的執法行動,和改善地產代理的操守和專業水平。另一方面,地產代理監管局正致力提升牌照試的深度,以確保考獲牌照的新入職地產代理都是高質素的從業員。」

  發言人補充︰「政府會繼續聯同消費者委員會及地產代理監管局,定期與地產建設商會會面,尋求進一步改善售樓安排的空間,以及確保自我規管制度能切合消費者的需要和業界的運作情況。」

完

2006年4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