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務局局長在《基本法頒布十六周年研討會》的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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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出席《基本法頒布十六周年研討會》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黃(富榮)主席、Elsie(梁愛詩女士)、各位來賓、來自北京的朋友:

我今天很高興有機會與大家再談一談《基本法》的認識和國家體制,在研討會的第一節時,大家已經聽到很多真知灼見,所以我只是再與大家討論幾方面的重點。

中央和特區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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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提一提的是《基本法》其實是一份很特別的憲制文件。通常世界各地的憲制文件主要處理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權責、組成和運作;另一方面是市民或國民的權利、義務、自由。但是,《基本法》作為香港的憲制文件,除了處理這兩方面的安排外,亦包含了很多國家對於香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的長遠方針政策。所以《基本法》不單是一份憲制性的文件,亦是一份國策的文件,就是國家對於香港的長遠方針政策的文件。因為有了這份文件,我們在很多方面的工作有所依從,以下我想從三個方面與大家探討一下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

第一方面,我們看一看在香港實行高度自治,怎樣在對外事務和維繫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方面,可以加強;

第二方面,與大家探討終審法院的終審權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之間的關係;

第三方面,政制方面的事宜。

經濟政策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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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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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航運和貿易中心,是有需要依靠《基本法》蘊含的很多概念和條款及其不斷發揮,才可以不斷加強。金融服務業是香港很重要的經濟支柱,我們現在是世界第六大的外匯交易市場、第十四大的銀行中心;香港的股票市場是全球第八大;如以股票市場集資額來計算,是全球第四和亞洲第一。

《基本法》有很多方面的安排,例如容許我們在回歸後,港元繼續流通,我們不會實施外匯管制,而香港這個國際金融中心一直能成功地發展,為內地的改革開放和內地的企業「走出去」,提供一個很重要的平台。

在近年,大家可以看到香港作為在大陸以外,第一個可以處理人民幣的業務的地區,這些都進一步加強了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在上星期頒布的《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這在香港掀起一個熱潮,香港的股市創新高,我相信往後在內地的金融機構和香港的銀行配合下,這些內地的資金往外流時,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會有希望進一步發展。

簡單地看這幾方面,因為有「一國兩制」、香港在金融各方面有「高度自治」、中央亦在照顧香港進一步發展,提供新的空間,我們在金融方面的地位已經是加強了。

航空及航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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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我們看一看作為一個國際航運中心,怎樣根據《基本法》可以發展得更好。其實香港作為一個航運中心,我們不但在航空業,包括海運、貨櫃這些方面,都是非常之成功。因為根據《基本法》,我們可以繼續擁有自己管理的民用航空業務,及可以有船隻的登記冊這兩方面的安排,並且我們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根據中央及《基本法》的授權,可以和外國政府簽訂雙邊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在回歸之後,我們已經簽訂了超過三十份民用航空協定。

此外,因為香港是一個這麼開放的自由港,我們的空運在亞洲區內是首屈一指的,而多年來,香港的貨櫃碼頭的貨櫃吞吐量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因為有《基本法》條款,香港作為一個自由港口,可以不斷繼續發展,香港是航運中心的地位得以保留,有新的增長空間。

自由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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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面,我講過自由貿易。香港幾十年來,在戰後都是以貿易和經商建立起香港的國際地位,香港作為一個貿易的體制,在全世界排名第十一,出口方面全世界排名第十。貿易近年有很重要的發展,因為國家加入世貿組織之後,香港又根據《基本法》,我們有世貿成員的身份,我們和北京簽訂《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協議,亦根據《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協議,香港的產品可以零關稅進入內地,香港的服務行業和專業人士亦可以到內地市場發展,這些其實都是香港獨有的,澳門都有,但世界其他地方現時就未有這一方面的自由貿易協議。現時東盟正在和中國商討自由貿易協議的安排。

我們在○三年簽訂了《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之後,其實是將香港的國際地位更加提升,亦使國際商家企業對香港另眼相看,因為知道透過香港這管道可以進入內地市場,長遠發展他們的業務。

我相信我們在一九九○年訂立《基本法》時,可能沒有多少人會意識到十多年之後,可以和內地有這項自由貿易協議的安排。

從這方面亦可看到,「一國兩制」,《基本法》賦予香港的高度自治,其實是有新的發展空間和生命力的。因應時代的改變,我們可以利用憲制上的安排,給香港新的發展空間和可以照顧到香港最新的需要。過去的三年,自從沙士之後,香港可以逐步經濟復蘇和就業增加,《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和「自由行」這些新的計劃對香港其實很重要。

「自由行」已經實施了幾年,現時已經有超過一千萬內地人士來香港經商旅遊,現時我們每年抵達香港的外來旅客超過二千萬,這些都是新的經濟動力。所以我說,在《基本法》底下,「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我們是有新的發展空間和生命力,可以充分發揮「背靠祖國,面向世界」的優勢。我們目前有三千八百家國際企業在香港設立了地區總部或地區辦事處,這是九七回歸以來不斷增加的新高。在經濟方面,我提以上的例子和大家強調一下,「一國兩制」落實的工作有甚麼實質的成果我們可以參考。

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及特區法院的終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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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說一說法律制度,根據《基本法》第二條,特區法院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亦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特區法院審理案件時,關乎特區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內的條款,是可以自行解釋的。但《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屬於人大常委會的。

對於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可以有終審權,這是很特別的安排。這個特別的安排,即使在聯邦制的國家當中的地方法院,也是見不到的,例如美國的州和加拿大的省,在州和省當地的最高法院,如果有任何問題,他們要處理某些案件時,需要到位於首都的聯邦法院進行審理,但是香港的案件,是永遠不會去到北京來作判決的。所以我們看得清楚,香港在《基本法》的授權底下,我們有這項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是一個獨特的安排。

但是我們回顧一下在過去八、九年,這一段日子其實有幾次的釋法,都是中央為香港解決一些必須解決的問題,也是有必要去到北京才可以解決的問題,我們才會行釋法這條路。

我舉兩個例子,第一個是在一九九六年,我們回歸之前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解釋。當年人大常委會做了這個解釋,其實是為香港人解決了一個切身和實質的問題。因為有不少香港永久居民移居了外國,而因為我們有這個解釋,他們一方面可以保留中國的國籍,擁有特區的護照,也可以用外國政府所發的護照,作為一個旅遊的證件,這是一個很實事求是的做法,也解決了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

另一個我想一提的是,九九年終審法院就居留權的判決。當年我們經過評估之後,有一個結論,香港不可以承受到這麼大的人口在一段比較短的時間進入香港特區。所以我們再三考慮後,透過國務院向人大提出解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請求,終於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但這個過程,是完全維護了終審法院對案件的終審權。因為在一九九九年一月,那宗案件涉及的八十多人,我們容許他們繼續保留在香港的永久居留權,往後也有三千八百人,我們以前是根據同樣的原則與他們有過溝通的,我們容許他們在香港保留這個居留權,和往後過了一段日子也有幾千人都是包含在這範圍當中。

我特別想提這些,是要講清楚,因為有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我們可以長遠而言知道如何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另一方面,我們完全尊重終審法院的終審權和對案件的最後判決權,訴訟雙方和與訟人都可以按照香港的法律制度保障自己的權益。

政制發展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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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面是政制發展的事宜。香港的政制發展需要三方面的共識,才可以往前走。我們需要在立法會內有三分之二全體議員的同意、特首的允許和人大常委會的認可,才可以改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去年我們處理○七/○八選舉辦法方案時,差一小步便可以達到三分之二的多數要求。雖然去年我們是差這一小步,未能夠達標,但是這一次的經驗告訴我們《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機制是可以行得通的。如果我們今後,例如在二○○七至二○一二年之間要再討論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再盡進一步的努力,在香港社會內部先凝聚共識,然後也與中央建立這方面的共識。我已經意識到香港市民和社會現在是更加明白,我們要處理政制方面的重大問題,香港既然不是一個獨立的主權體制,我們有必要與中央配合。作為一個特區,我們在香港內要建立共識,也要與中央建立一套的共識,香港的政制才可以有進一步的發展空間。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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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大家簡略地講這三方面後,我想作幾點的總結。

第一,就經濟的範疇和香港的對外事務,《基本法》本身的原則和條款已經很全面地落實,讓香港有一個很穩健的基礎,也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

第二,就我們的法律制度,《基本法》本身的規定也是十分整全的,但是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內地的法律制度確實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可以進一步磨合;

第三是處理政治、政制重大的議題,香港作為一個特區,確實需要與中央配合,才可以爭取到進一步的發展。

總的來說,香港《基本法》賦予我們「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這是一個整全的制度,我們要好好珍惜和利用,當中是有新的發展空間,但是要長期努力,審慎行事,才可以爭取到進一步的發展。多謝大家。



2006年4月22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6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