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牌床位寓所業主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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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今日(四月十九日)因違反《床位寓所條例》第6(a)條,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於二○○二年十一月向深水�鶗_河街一單位業主發警告信,要求他為單位內經營的床位寓所申請牌照或停止經營該床位寓所。
牌照事務處人員於二○○三年四月再巡查該單位時,發現單位內有八間小房間,合共提供二十六張床位,在沒有豁免證明書或牌照情況下,其中十五張床位已租出或擬租出用作住宿。一名在場的住客承認以月租形式租住床位。
該單位業主其後被控將該處所用作某用途,或准許或容受他人將該處所用作某用途,以致使該處所成為就他所知是不符合《床位寓所條例》第5(2)條所指明的任何條件的床位寓所。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床位寓所屬刑事罪行。
他重申,該署不會姑息無牌床位寓所,並會加強行動,以確保所有床位寓所符合標準,並已獲發牌照,以保障住客的安全。
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非法床位寓所,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6年4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