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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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四月十八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共兩名員工逾港幣87,000元的強積金欠款。另外,積金局今天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逾港幣3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蘇元成經營水源因拖欠其兩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7,293.46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Court Jonathan William trading as Linbeck & Rausch (HK) Lighting Consultants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2,601.6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區域法院港幣930元及審裁處案件為港幣170元。



2006年4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