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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盜竊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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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六十八歲男子因九項盜竊罪名成立,今日(四月十三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零八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是香港一間公司的董事及實益擁有人,透過一間控股公司全資擁有該公司。一九九七月三月,他將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股份以三百六十萬元售給另一間公司,該筆款項其後被存入被告公司的銀行戶口,但於同月被轉賬到被告的私人戶口。

調查進一步發現,買家從未收到該批股份,該批股份其後以六十五萬美元被抵押給另一間公司,該筆款項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及三月同樣被轉賬到被告的私人戶口。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期間,被告透過簽發支票及提款方式,從公司戶口提取合共五百九十六萬元款項,存入自己的銀行戶口。

被告於一九九八年四月潛逃美國,該公司其他董事同年九月向商業罪案調查科報案。被告最終在二○○三年四月在美國被捕,於二○○五年十二月被引渡返港,其後被落案控以盜竊罪名。

被告承認控罪,並於今日被判刑。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十四號



2006年4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21分